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公共建設類別經政策評估通過者,主辦機關始得就通過該類別之個案,規
劃採行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模式辦理,並依本法及本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前
置作業。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
二、第二項規範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個案須
符合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且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更具效益始得辦理。為求審慎,規劃作業分二步驟,先由本法主管機
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公共建設「類
別」進行政策評估,政策評估通過之公共建設「類別」方可再由主辦
機關就所屬類別之「個案」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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