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將原第二十一條「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修正移列至第六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細則授權依據之條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