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陳列、販賣、使用、輸入、輸出之
  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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