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書及附送文件
(一)引渡之請求,應循外交途徑並以書面為之。
(二)請求引渡應檢附下列文件:
1.儘量正確描述及其他有助於識別被請求引渡人之資料;
2.倘被請求引渡之人已被起訴,其依請求國法律所核發之拘票或
與拘票具有相同效力之法院命令之正本或經驗證之副本及外觀
足資認定該犯罪之證據;
3.倘被請求引渡之人已被判刑,其判決與應執行刑之紀錄正本或
經驗證之副本,及載明剩餘未執行刑期之聲明書;
4.被請求引渡罪行之聲明書,應儘量明確說明犯罪之時間及地點
、其法律陳述,及援引之相關法律規定。
(三)本條所指之引渡請求及附送文件應以英文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