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其遺留之自衛槍枝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通
  知其家屬,將是項槍枝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自衛
  槍枝管理條例規定辦理。警察機關應將辦理情形通知查驗機關,俾其辦
  理槍照註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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