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
夫妻使用,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俟該
受術夫妻完成活產,應即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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