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應於每年九月底前,計算各投保單位翌年之實績費率,並於次月底
前通知投保單位。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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