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
員工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符
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且無
法請領本法所定保險給付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失能補助。
前項補助,按診斷失能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
保薪資除以三十,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失能等級給付
日數,一次發給。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二、本保險失能診斷書。經醫學檢查者,併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三、從事勞務或受僱之單位名稱、雇主姓名、地址、工作性質、內容及職
業災害相關證明資料。
四、罹患職業病者,檢附職業病診斷書及載有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
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之職歷報告書。
前項第四款所定職歷報告書,其內容已詳細載明於職業病診斷書者,得免
附。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
,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得申請失能補助。惟基於社會保險資源之合
理配置,並避免同一事故之重複保障,凡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勞
工,遭遇職業傷病時,具有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可獲本法所定保險
給付者,即不應再以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補助為重複之保障,爰
規範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補助,以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且無
法請領本法所定保險給付者為適用對象。另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未加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之失能補助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請領本
條失能補助之條件。
二、第二項定明本條失能補助之核發基準及方式。對於前述未參加本保險
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時,
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計算補助之金
額,提供基本保障。
三、第三項定明申請本條失能補助之應備具書件。又考量前述未參加本保
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遭遇職業傷病,涉及傷病事故與執行職務
因果關係之認定,然是類案件蒐集暴露證據不易,行政調查有相當難
度,相關查證費時,為期加速審查正確發給補助,爰於第三款及第四
款定明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資料、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歷報告書等
。
四、另申請人自行填寫之職歷報告書,其應記載事項包括工作性質、內容
、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如已由醫師詳細載明
於所開立之職業病診斷書時,應無須再由申請人檢附職歷報告書,爰
於第四項定明免附職歷報告書之例外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