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餘土處理期間之每月五日前,承造人按運送憑證使用情形製作統計月報
  表,並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訊服務中心)網站
  申報餘土種類、數量及去處。
  本府於餘土處理期間,得隨時會同其他主管機關抽查餘土處理作業情形
  ,並核對前項網站報表、運送憑證及處理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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