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該主管機關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
新設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時,該學校實際需求之校地
、校舍及其他設備,得專案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
前項學校,其學生學習活動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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