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環工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簽證報
  告之日起,保存五年。
  前項工作底稿,委託人得要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環工技師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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