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09
人,瀏覽人次:
92763737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環工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簽證報 告之日起,保存五年。 前項工作底稿,委託人得要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環工技師不得拒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