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道路新築、拓寬或辦理多種管線工程整合施工完成後三年內,或道路翻
  修、改善完成後一年內,不得再行挖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與國家重要建設或本府重大施政計畫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既有管線之搶修工程。
  三、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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