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新築、拓寬或辦理多種管線工程整合施工完成後三年內,或道路翻 修、改善完成後一年內,不得再行挖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與國家重要建設或本府重大施政計畫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既有管線之搶修工程。 三、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