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於期限內全部騰空配合搬遷,且未阻擾需地機關執行拆除作業者 ,於拆除後按門牌每戶發給建築物所有權人獎勵金十萬元。 前項建築物所有權如係持分共有者,仍以發給十萬元為限,並按其持分 或使用面積比例計算,逾期未能配合者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