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於期限內全部騰空配合搬遷,且未阻擾需地機關執行拆除作業者
  ,於拆除後按門牌每戶發給建築物所有權人獎勵金十萬元。
  前項建築物所有權如係持分共有者,仍以發給十萬元為限,並按其持分
  或使用面積比例計算,逾期未能配合者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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