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部分共有人主張依現行登記簿持分辦理登記或塗銷註記時,應依現行登
  記簿資料公告三個月,並通知全體共有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如經公
  告期滿共有人對現行登記簿登載之權屬無異議,地政事務所應於報府核
  定後將登記簿中未辦持分交換不得移轉之註記予以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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