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主張依現行登記簿持分辦理登記或塗銷註記時,應依現行登 記簿資料公告三個月,並通知全體共有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如經公 告期滿共有人對現行登記簿登載之權屬無異議,地政事務所應於報府核 定後將登記簿中未辦持分交換不得移轉之註記予以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