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停止職務或服兵役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職務應即停止互助。停止職務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
      義務視同存續,停止職務期間應繳納之互助費及應領受之互助金,
      應予補繳及補發。但解除職務者,應追溯自停止職務之日起退出互
      助。
  二、服兵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其應繳納之互助費,由參加互助機
      關年度經費內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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