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路邊停車設計規定如下:
一、道路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劃設,並
    不得於行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二、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E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三、道路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四、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應依停車場法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規定辦理,視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
五、路邊停車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立法理由〕
一、屢見市區道路留設過寬路肩,易讓駕駛人誤闖而發生交通事故,為妥
    善規劃道路斷面,路肩寬度達二公尺以上,足可依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設置規則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劃設汽車格位,爰修正第一款路邊停車
    規定,以維道路交通安全。
二、為維道路停車秩序,修正第四款定明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應依停車場法
    第十二條規定,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
    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狀況檢討廢止或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及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劃設車輛停
    放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有效配置道路斷面,定明規劃路邊停車時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
    共設施帶內,增訂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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