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經許可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 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教育部得撤銷 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教育部 並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在臺接待單位之其他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