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經許可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
  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教育部得撤銷
  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教育部
  並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在臺接待單位之其他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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