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統計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
  當人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
  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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