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 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 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三十八條之四 、第三十八條之七至第三十八條之九有關再延長收容規定之條文經行 政院定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發 布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