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
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
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三十八條之四
    、第三十八條之七至第三十八條之九有關再延長收容規定之條文經行
    政院定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發
    布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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