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行控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學科項目:
    (一)鐵路概論。
    (二)號誌路線。
    (三)鐵路車輛。
    (四)檢查維修。
    (五)運轉規章。
    (六)運轉理論。
    (七)鐵路電氣。
二、術科項目:
    (一)行車控制設備與指令之操作。
    (二)運轉保安設備操作問題處理。
    (三)行車事故處理。
參加行控人員技能檢定者,如已經客貨車駕駛人員檢定合格,得免除前項
第一款學科項目之檢定。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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