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參測人員應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報名資格、部分科目免測之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
    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繳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大陸地區人民應繳交居留
    證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參測人員以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報
名簡章及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網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三款前段將「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文字修正為「國民身分證
    影本」。另考量部分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未領有國民身分
    證,僅有護照或居留證。為利擴大延攬導遊人員,就導遊人員評量參
    測人員應繳交文件進行修正。
二、第一項第三款中段加列「影本」文字,以資明確。
三、第一項第三款後段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增訂香港、澳門居民及依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
    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得參加導遊人
    員評量測驗之規定,增訂報名時應繳交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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