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廣告宣傳指示牌設置須由設置人檢附申請書(含申請人身分證明資料)
  ,載明廣告內容、設置位置、用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面積、方式、材
  質、樣式及規格,向權責主管機關或單位提出申請。
  設置客運站牌、候車亭廣告,應由設置人檢附申請書(含申請人身分證
  明資料)及許可證費,載明廣告內容、廣告物之設置位置、面積、方式
  、材質、樣式及規格,向權責主管機關或單位提出申請。
  遊動廣告物申請則依基隆市遊動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廣告宣傳指示牌、客運站牌及候車亭廣告許可證之有效之期限為三年,
  期滿或屆期前不再使用時應自行銷毀,如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有效
  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權責主管機關或單位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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