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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指定時間、路線或區域,限制道路挖掘 : 一、國家慶典、民俗節日。 二、重大國際性活動或比賽。 三、選務機關公告之選舉期間。 四、公共安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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