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應積極改善作業環境,實施電子支付作業。
  實施電子支付作業之機關,應向地區支付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手續,由地區支付處另定之。
  「電子支付作業系統」軟體,由地區支付處提供,並協助安裝、測試後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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