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依
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未將本會列為指導機關。
二、逾期辦理核銷結案。
三、拒絕接受本會查核或未備妥相關資料。
四、計畫變更未報請本會核定。
五、補助經費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六、成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七、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
八、補助經費隱匿不實或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
九、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十、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前項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本會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全部
或尚未執行之補助經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移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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