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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縣庫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將縣庫支票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代 收或存帳。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所收受之款項,應依 法存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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