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縣庫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將縣庫支票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代
  收或存帳。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所收受之款項,應依
  法存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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