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該管檢察署,為受刑人執行徒刑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
方檢察署。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
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
刪除本條規定之「法院」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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