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該管檢察署,為受刑人執行徒刑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 方檢察署。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 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 刪除本條規定之「法院」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