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技師受政府機關指定辦理公共安全、預防災害或搶救災害有關之技術事
  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機關指定技師辦理前項事項時,應給付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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