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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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任期三年,委員連選得連任,除經營者外,墓主、存放者及社會公
  正人士期滿連任,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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