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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管線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次年度計畫型管線工程 。 主管機關應依各管線機構所送資料,召開管線協調會議,統合各計畫型 道路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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