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3日

條文關聯

  受獎助事業機構應置技術輔導人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提昇工作能力,其
  僱用人員名冊應自僱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技術輔導人員應具有與營運項目相關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或
  曾從事與營運項目相關技術二年以上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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