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經遴選之農戶,應將第十一條規定之各項支出、收入逐筆按實隨時 登入稻穀生產費調查日誌簿。 縣市政府應經常派員查核前項日誌簿,並加記錄整理,於調查工作完畢 後填造稻穀生產費調查統計表,第一期應於九月二十日,第二期應於翌 年一月底以前送本府糧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