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稻穀生產量及生產費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經遴選之農戶,應將第十一條規定之各項支出、收入逐筆按實隨時
  登入稻穀生產費調查日誌簿。
  縣市政府應經常派員查核前項日誌簿,並加記錄整理,於調查工作完畢
  後填造稻穀生產費調查統計表,第一期應於九月二十日,第二期應於翌
  年一月底以前送本府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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