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應停止供水,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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