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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應停止供水,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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