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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合作社選舉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選舉人領到選舉票時,應即親自繕寫選票,並投入票櫃,其不能自行繕 寫者,得委託投票輔導組代為繕寫。 前項投票輔導組由理事會就選舉人中聘定輔導人員二人與監察人員一人 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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