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粗粒料
  一、粗粒料係指留於八號篩以上之粒料。
  二、粗粒料可為碎礫石,須質地堅、潔淨、耐磨而無泥土、塵埃或其
      他不良物質包裹者。
  三、粗粒料洛杉磯磨耗試驗時之磨耗率,用於摩擦層者不得大於三五%
      ,用於聯結層者不得大於四0%。
  四、粗粒料如用碎礫石,則含有二個碎裂面以上之碎料,至少須在重量
      比百分之六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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