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設置公用事業設施規定如下:
  一、電話亭、電話交接箱、變電設備、郵筒、消防栓、水栓等,應設於
      路肩外側邊緣處或分隔島上,其在彎道路段者,應設於彎道外側路
      肩邊緣處。如有人行道者,應設於人行道緣石邊緣處。
  二、輸油管、輸氣管之壓力管制站及輸水管之抽水站,應設於公路用地
      範圍之外。
  三、電力線、電信線及其桿柱塔架,其沿公路縱向設置者,應設於公路
      用地範圍之外,如受地形或環境限制等特殊情形,經洽商公路主管
      機關同意者,得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其跨越路基上空者,距路拱
      之淨高不得小於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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