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游泳池使用一般水源之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目視澄清且無色無臭且不得有浮沬、苔藻滋生。
二、酸鹼值(pH值)應保持六點五至八點零間。
三、餘氯量應保持百萬分之零點三至一點五之間。
四、大腸桿菌:每一百毫升(ml)之含量,應低於一菌落生成數量(1CFU
    )或一點一最大可能菌數(1.1MPN)。
五、總菌落數:在攝氏三十五度(以正負一度為誤差範圍)經四十八小時
    (正負三小時範圍)培養後,一般細菌殖數,每一毫升(ml)不得超
    過五百菌落生成數量(500CFU)。
游泳場所每年開放或停止營業時,應通知衛生局。
為避免水質瞬間大量污染,游泳池業應備有水質遭糞便或嘔吐物污染之緊
急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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