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身心障礙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退隊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殘廢,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所稱身
  心障礙,比照身心障礙手冊所列等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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