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共同公約規定如左:
一、就養者對所居住苑舍無所有權,不得自行轉讓、借予他人居住或任
意留宿他人。
二、就養者赴臺、出國或赴大陸探親,應先申請核准;返回原住地或外
出探親需外宿,應先登記備案,俾利連繫查詢。
三、就養者居室外清潔由本家負責,居室內清潔由個人自行負責。
四、就養者應參加伙食團,不得在居室內自行舉炊。
五、居室內公有設備及物品,應保持完整並愛惜,不得轉借攜出,除因
使用年久,自然損壞者外,如有短少或故意破壞者,應照價賠償。
六、愛護團體榮譽,不滋生事端、不酗酒、不賭博。
七、遵守本家起居作息規定,共同維護群體生活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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