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童)收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日常生活共同公約規定如左:
  一、就養者對所居住苑舍無所有權,不得自行轉讓、借予他人居住或任
      意留宿他人。
  二、就養者赴臺、出國或赴大陸探親,應先申請核准;返回原住地或外
      出探親需外宿,應先登記備案,俾利連繫查詢。
  三、就養者居室外清潔由本家負責,居室內清潔由個人自行負責。
  四、就養者應參加伙食團,不得在居室內自行舉炊。
  五、居室內公有設備及物品,應保持完整並愛惜,不得轉借攜出,除因
      使用年久,自然損壞者外,如有短少或故意破壞者,應照價賠償。
  六、愛護團體榮譽,不滋生事端、不酗酒、不賭博。
  七、遵守本家起居作息規定,共同維護群體生活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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