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太空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太空事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
,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十億元,並得依前條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
之金額填補所造成之損失。
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
太空事故致生之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係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
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受第一項賠償責任最高
限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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