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太空事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 ,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十億元,並得依前條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 之金額填補所造成之損失。 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 太空事故致生之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係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 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受第一項賠償責任最高 限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