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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提供環境教育人員必要支援)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助推展環境教育,得經環境教育人員之書面同意,公開 其專長等必要資訊。 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保險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援;其額 度,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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