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
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補償機關之印信: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請
求權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
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四、協議處所及協議成立之日期。
五、補償機關及金額。
六、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補償請求
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協議書,補償機關應於協議成立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送達請求權人或代
理人,並作成送達證書。
〔立法理由〕 補償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及其應記載之事項、送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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