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公所於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有下列情形時,應迅速處理並將
  處理結果報本府備查:
  一、遭不法行為侵害者。
  二、遭颱風、暴風、地震、火災、雷擊等不可抗力因素侵襲、折斷、倒
      伏者。
  三、自然枯死或受病蟲害侵襲者。
  四、其他因素受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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