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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道路挖掘施工,施工材料、機具應妥為放置,挖掘產生之廢土、廢棄物 應於施工圍籬或交通管制設施撤除前運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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