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或消費者保護官通知前
  來說明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案情、商議解決方法,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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