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所有權人、起造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申請編釘門牌。
前項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領門牌證明書,並應負擔證明書規費,收
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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