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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起造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申請編釘門牌。 前項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領門牌證明書,並應負擔證明書規費,收 費標準如附表。
附表-屏東縣門牌編釘工本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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