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會休會期間,人民請願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議長決定不予受理
  或查案答復:
  一、有請願法第三條、第四條情事或與請願法第五條規定不合者。
  二、非本會所應處理者。
  三、請願書類似傳單隨便散發者。
  四、與曾經受理之人民請願案事由相同者。
  五、業經議員提案並經議決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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