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休會期間,人民請願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議長決定不予受理 或查案答復: 一、有請願法第三條、第四條情事或與請願法第五條規定不合者。 二、非本會所應處理者。 三、請願書類似傳單隨便散發者。 四、與曾經受理之人民請願案事由相同者。 五、業經議員提案並經議決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