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於鐵路橋梁、隧道或鐵路用地內,穿越或跨越鐵路路基設置管線、溝渠者
,應備具工程設計圖說徵得鐵路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
施工;其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
擔。
已設置之管線、溝渠,因鐵路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除或遷移時,該設施之所
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及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
各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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