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選委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公告下列事項: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地方媒體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
    應遵行之事項。
選委會應以公費提供地方媒體頻道、時段,供正反方代表發表意見或辯論
,受託播之媒體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選委會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在媒體頻道應至少舉辦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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