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婚、喪、分娩、病、事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 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婚、喪、分娩、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 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以百分之七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