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成績考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婚、喪、分娩、病、事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
  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婚、喪、分娩、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
      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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